张某某分居期间向银行贷款,分居期间的债务问题怎么解决

我们知道,有的夫妻感情不好,或者由于工作原因,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并未共同生活。那么,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该怎么解决呢?下面,沐沐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86年11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于1987年7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自2004年分居至今。2008年9月9日,被告向银行借款7000元,至今尚未偿还。
[小编点评]
夫妻分居,离婚时夫妻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1)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那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负债的缘由是什么。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此时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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