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荣今年6月29日中午12点58分,刘某持其丈夫丁某银行卡在某银行柜员机分两次取款5000元。由于缺乏防范意识,未注意其身后及左右侧的四名男子,在她取完第一笔款3000元时,还让旁边一名男子帮其取第二笔款2000元并与其交谈。
此时,刘某右侧另一男子趁机将另一张银行卡迅速放到柜员机的出卡口。刘某回头后,拿上了被不法分子“替换”过的银行卡。排在她身后的另一男子马上上前将刘某的卡改密码后取出离去。刘某走出银行时,感觉有蹊跷,遂又到柜员机前进行操作,结果发现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密码不对,经银行查询,证实卡被调包。她赶紧联系其丈夫办理查询和挂失业务,但卡内52350元已被转账和取现。刘某和丁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目前案件还未侦破。
经过向银行查询,刘某得知自己卡内的存款52350元被人于当日13点01分至13点04分期间,先被转账45000元,后又分四次被取走7350元。获知此情况后,刘某和丁某将该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52350元。
近日,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刘某和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本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因刘某在使用其丈夫丁某银行卡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柜员机上“退卡”键取走银行卡,而是误将不法分子放到出卡口的银行卡取走,最终导致银行卡被盗走,卡内存款被盗取。
根据该银行卡使用约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银行仅负有识别银行卡真伪及密码是否相符的义务。该案中,不法分子凭借真实的银行卡以及正确的密码转账、取款,银行并无过错,刘某和丁某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对刘某和丁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