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等辅助交易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五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黄金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30。
铂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
第六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七条黄金交易成色种类为Au99.99、Au99.95、Au99.5。
白银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铂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条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九条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十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一条金锭交易的最小单位为1千克。金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50克。铂锭交易的最小单位为1千克。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成交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黄金暂定为万分之六。铂暂定为千分之一。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交易方式包括全额交易、Au(T+5)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和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
全额交易是指买方会员及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会员及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部实物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及客户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仓库提取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