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用途: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细分种类: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四种。
按付款方式分为转账银行本票和现金银行本票。
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操作流程:
如客户申请使用银行本票,需向武汉市商业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在需要支取现金时,方可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填写时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我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经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
客户作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请注意审核下列事项
(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由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且大小写一致;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如果客户是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了审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
(2)背书人个人的身份证件。
如果客户取得银行本票,并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向我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印鉴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我行。我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如果客户是未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我行支取现金的,请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需委托他人向我行提示付款的,请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