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加入
第八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条件及安全性指标;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系统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