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是怎么回事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目前,这一制度被各国中央银行作为一个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广泛运用,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两部分。10多年来,法定准备金率经历了四次调整,在金融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84年,中央银行按存款种类核定了存款准备金比率,即企业存款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针对当时存款准备金率偏高的情况,为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资金自求平衡,中央银行改变了按存款种类核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做法,一律调整为10%。1987年,中央银行为了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要,又将存款准备金率从10%调至12%;1988年9月,进一步调至13%,这一比例一直保持至今。后两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于抑制当时经济过热、物价上涨过快和货币投放过多的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国的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按规定在中央银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资金收付。1989年,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备付金率作了具体规定,要求保持在5%至7%。1995年,中央银行根据各家银行经营的特点重新确定了备付率: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不得低于6%;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低于5%;农业银行不得低于7%。
长期以来,我国中央银行集中存款准备金,不是用于金融机构保支付和日常清算资金的需要,而是由中央银行将这部分资金又用于发放再贷款,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某些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
上一篇:灾区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下降
下一篇: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