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于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监法》以法律形式,系统地建立了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次立法创新。
这部法律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对象。法律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关于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表示,《银监法》有两大特点:一是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二是既明确了监管机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银监法》一方面适当授权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此同时,《银监法》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形成了对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比如,《银监法》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规定了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采取监管措施时的程序要求和监督制约措施;规定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要求监管机构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规定了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和义务、行使监管权力、采取监管措施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