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根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目起施行。
2006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对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权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规定。
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这些监督管理措施与行业自律及公众监督共同构筑起银行业监管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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