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背景知识与案例
(一)什么是远期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UCP500”并未对远期信用证作明确定义,该惯例只是把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付款信用证。对于承兑付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后并不立即付款,而仅在远期汇票上承兑,待汇票到期日届满时才付款。我国金融监管意义上的远期信用证主要就是指自银行承兑日起算至付款日为90天以上的承兑信用证。
?(二)远期信用证监管的政策背景:对远期信用证的监管是以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政策为背景的。我国于1996年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义务,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但我国对资本项目仍实行审批管理。具体表现为只要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商品、服务、转移支付等经常项目下就可自由付汇;而涉及到资本项目,即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入输出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就需要外汇管理部门的事前审批。这种情况就好像是一国的外汇管理之城有两扇门,一扇门关闭着而另一扇门已经敞开了,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法之徒自然会想尽办法从开放的门中混进混出,借经常项目之名,行资本项目之实。其中一种情况就是假借贸易支付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然后利用该信用证进行非贸易融资。
?(三)一个真实的案例:1996年6月4日,境内A公司向境内某中资银行(甲银行)申请开立期限为150天的远期信用证,金额为950,000美元,用于进口澳大利亚牛皮,受益人是澳国B公司,甲银行未收开证保证金。开证后甲银行收到澳国新亚银行寄来的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同时带有未提交提单等不符点,甲银行将不符点提示给A公司,该公司同意接受全部不符点。付款日到来时,A公司未能将相应金额人民币存入甲银行帐户,甲银行只好为该公司垫款并代其购汇以便向持有汇票的境外银行付款。此后,B公司以部分退货为名向A公司汇入850,000美元。A公司用上述外汇归还甲银行部分垫款,余额部分一直未偿还。事后调查得知,该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关系密切(有同一主要股东),两公司之间根本没有真实的贸易交易(B公司从未向A公司移交提单或其他商品物权单据)。甲银行所收到的新亚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如保险单、装箱单、发票等均为B公司伪造,经过事先串通的A公司表示接受该套单据,于是不明真相的甲银行对汇票予以承兑。而一经承兑,信用证受益人即B公司就将该汇票提交境外银行要求贴现,由于甲银行的国际信誉良好,境外银行愿意予以贴现,该笔款项被B公司使用完毕后,以退货款名义入境并经由A公司归还甲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