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储蓄机构可以开办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业务:
1.管理基础较好,人员素质较高,实行了全面的事后监督;
2.人民币储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实行了微机联网的储蓄机构;
3.业务人员在6人以上,配有入行2年以上的储蓄外勤人员。
具体办理此项业务的储蓄机构,由县(市)行严格按照上述条件确定。
第四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所需信贷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凡持有本人名下合法有效的农业银行存单的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存单向当地的农业银行申请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贷款。合法有效存单是指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第六条凡存单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失效及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存单。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抵押存单不得挂失。
第三章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由储户由其存单开户所提出申请;如果存单开户所已开通定期储蓄存款通存通兑,储户可以向管辖行所属其他联网储蓄所(本县市范围内)提出申请;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业务,可向上一级农业银行指定的储蓄机构提出申请。
储户申请借款时,必须提供书面申请(附件一)、抵押存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临柜人员初审后填写《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存单抵押收据》(附件二),加盖公章和私章后交予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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