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贷款9000元,到期后却只还款10元,未偿还部分最后与保证人一起埋单。4月19日,广饶法院一审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银行借款8990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5月31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某银行借款9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6年5月31日至2007年5月12日。当天,陈某与赵某等三人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由他们对陈某借款9000元向某银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陈某一直没有归还贷款的意思。2008年3月21日,陈某向某银行仅偿还本金10元及10元的相应利息3.01元,其余本金8990元及相应利息至今未付,赵某等三人也未向某银行承担担保责任。某银行遂将陈某和其保证人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归还借款8990元及相应利息。(王*朋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