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原是某公司财务主管,拥有一份优厚的收入,不成想莫名其妙的卷入一场银行贷款合同纠纷的诉讼,并由此引发一连串的烦恼。2007年的某天,何女士忽然接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某商业银行因何女士办理按揭贷款购房逾期未还款为由,将何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一起诉于法院,要求二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何女士在诉讼中坚称自己从未在该房地产公司购房,也没有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对于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上本人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何女士的这一说法得到了房地产公司方面的证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限期要求银行对借款合同上何女士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银行因为种种原因未递交鉴定申请。法院遂判决:驳回银行对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虽然赢了官司,但是何女士的烦恼并未到此结束。因为逾期未能偿还贷款,已经给自己产生了一份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不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自己今后的个人信用,贷款购房、买车均受到限制,而且根据任职公司发生银行不良信贷记录者不得从事财务工作的规定,被调离了现在的工作岗位,在有口难辩的情况下,何女士最终选择从公司辞职。为此,何女士多次与银行交涉,要求为其消除银行不良信用记录,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无果,何女士只好第二次走进法院,起诉该商业银行侵害名誉权,要求银行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协议,银行方面基于法院对前案做出的生效判决,承认何女士名下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属于错发,应予纠正,并向何女士表示道歉,承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按内部规程逐级上报总行批准,消除何女士名下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对由此给何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双方均不愿对外透露。在得到银行的承诺和赔偿后,何女士撤回起诉。
法院借此提醒各商业银行:实行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于维护资本安全和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关系到对一个人未来乃至一生信誉度的评价,所以,应本着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查,谨慎制作,如发现错误,应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