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不应该包括加班费

问:我在快递公司工作。虽然公司同意我们每月可以休息两天,但我从来没有提出过休息,想着可以多一些收入。可月底领工资的时候,单位只发给我550元。我问为什么只有这么少,经理说我和单位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每月工资收入是按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95元,看我加班加点辛苦,才给我550元。请问加班的工资应不应算在最低工资里面?
答: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解释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从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为495元。从表面来看,单位给该职工发了550元,没有违反规定。但根据上述法规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对加班工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只要该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把该单位应给该职工的加班工资剔除后,其所付工资已明显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为此该职工可以要求公司将加班工资等法规规定剔除各项收入单独列出来后,按规定支付工资最低495元,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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