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为8个类别:其中,深圳市为一类每月550元;原一至七类,相应调整为二至八类。具体标准为:二类每月450元,三类每月400元,四类每月360元,五类每月320元,六类每月290元,七类每月270元,八类每月250元。
(二)除深圳市外,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从上述二至八类标准中选择一至二个,确定为本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但所选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要高于调整前的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水平。各市选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劳动厅备案。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执行。
[详见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粤劳薪[1999]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