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开始执行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山西省近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至四类区域平均提高180元,下岗职工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相应增加10元。太原市六城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及朔州市朔城区被定为一类区域。这次调整是在过去标准基础上平均提高了180元,原来一类为340元,现在为520元。原来二类300元、三类260元、四类220元,现在依次调整为480元、440元和400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国有企业在中心尚未期满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此外,山西省还相应地提高了小时最低工作标准,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3元、二类2.8元、三类2.6元、四类2.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6元、二类5.5元、三类5元、四类4.5元。
上一篇:关于湖南省2010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调整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