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2年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510元/月;二类450元/月;三类400元/月;四类360元/月;五类330元/月;六类300元/月;七类280元/月。
深圳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
(二)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定1至2个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各地在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时,可将月工资标准依法折算为周、日、小时工资标准公布。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年11月12日粤劳社[2002]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