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人说,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实施“富民工程”的具体举措,将有力地提高吉林省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缓解物价增长带来的生活压力,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尤其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吉林省从5月1日起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为: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90元;其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月最低工资标准830元。
据介绍,调整后,各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21.95%。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达到了职工平均工资的37%,比原标准占职工平均工资比例34%提高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