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5个类别调整为7个类别:一类每月380元,二类每月350元,三类每月320元,四类每月280元,五类每月250元,六类每月235元,七类每月220元。
(二)各市人民政府可从上述标准中,根据本地区情况选定一个适用标准,但所选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绝对额不得低于去年。
(三)有关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事项按粤府[1994]100号、粤府[1995]39号的规定执行。
(四)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6年9月17日粤府[1996]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