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
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
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
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元/小时;
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
二、对现行我省四个工资类区所含县区进行部分调整。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杨凌示范区,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由原二类区调整到一类区;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宝鸡市陈仓区、凤县,榆林市榆阳区由原三类区调整到二类区;西安市高陵县由原四类区调整到二类区;西安市周至县,安康市旬阳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汉中市西乡县,商洛市商州区由原四类区调整到三类区。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类标准:(760元/月、7.6元/小时):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
二类标准:(680元/月、6.8元/小时):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榆阳区、定边县、靖边县,渭南市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
三类标准:(630元/月、6.3元/小时):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歧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榆林市横山县、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
四类标准:(580元/月、5.8元/小时):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