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停车管理员周女士索要最低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获仲裁支持后,**公司不服,理由是“饭费系工资组成部分”。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日前以**公司败诉画上句号。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饭费不应计入工资。
职工:工资多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去年10月,已在海淀区玉海园小区停车场担任了10年停车管理员的周女士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该停车场多年所发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2009年2月至2010年9月,月工资仅650元。而2009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2010年提高至960元。反映后**公司补发了部分工资,但周女士也随后被迫辞职。
去年11月,周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工资差额、节假日工资、夜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今年7月,西城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公司给付周女士2006年11月至2010年10月工资差额756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200元。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至西城法院。
单位:饭费系工资组成部分
庭审中,**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周女士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理由三条:一是周女士2010年的月工资确实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后来公司补发了;二是周女士系主动要求辞职;三是2006年至2009年与周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起至周女士离职,**公司与周女士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12月周女士索要11月份工资,**公司要求周女士在员工离职记录单上签字,周女士签字并在离职原因选项处勾选“个人申请辞职”;**公司所发周女士工资中包括每月150元饭费。
法院:饭费不应计入工资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因**公司每月支付给周女士的150元饭费不应计入工资,故周女士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法院还特别指出,虽然周女士在离职记录单离职原因处选择了“个人申请辞职”,但当时**公司拖欠周女士工资,并要求周女士在离职记录单上签字,因此应支付周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给付周女士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9466元。判决后,**公司不服,以“饭费系工资组成部分”为由提出上诉。
今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