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调45.8%

据了解,2010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2007年的5个档调整为4个档,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600元,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多增加220元,为平潭、建瓯、漳平等3个县(市)从480元调到700元。最少的增加120元,为闽清等28个县从480元调到600元,平均增加138元。调整幅度最高为45.8%,最低为20%,平均调整幅度为24.5%。
调整后执行第一档900元标准的6个区分别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执行第二档800元标准的22个县(市、区)分别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惠安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
执行第三档700元标准的28个县(市、区)分别为闽侯县、连江县、平潭县、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县、仙游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新罗区、漳平市、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
执行第四档600元标准的28个县(市)分别为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古田县、屏南县。
此次同时调整了全省各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6元/小时、8.5元/小时、7.5元/小时、6.5元/小时。(记者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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