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方式有哪些,办理日常结算时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本章提要:本章主要介绍银行结算方式在使用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处理方法,以及在办理日常结算时要注意的事项。
1.国家规定了哪些支付结算方式?
国家规定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包括信用卡、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汇兑和信用证结算方式。
2.支票如何购买?购买支票款如何处理?
在银行开户的存款人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持支票购领证(购领证上有指定办理银行业务的人员姓名)及指定人员身份证,由指定人员到银行办理购买手续。银行对上述单证审核无误后,即可将支票售给存款人。
购买支票款由银行从存款人账户中划转,存款人根据实际购买金额,编制付款凭证,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具体应注意: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数字到“元”位置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个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Y”。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抬、贰-拾和参-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意: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出票人负责。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单位签章应为该单位的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4.什么情况下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按规定,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济户以及单位的附属食堂、幼儿园等,其在同一城市和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和其他款项结算等均可使用支票。
5.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是否可以背书转让?如何背书转让?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可以背书转让,即由收款人在支票背面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将支票款项转让给另一个收款人,即被被背书人。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支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6.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如何办理挂失业止付手续?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失票人应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以下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并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欠缺上述记载事项的,银行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前和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票据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7.国家对单位签发空头、与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及在使用支票密码地区签发未填密码或密码错误的支票有哪些处罚规定?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l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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