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证和效率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原则的规定。
一、监管原则的意义
(一)监管原则是法律原则在监管领域的体现。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起着综合指导、协调社会关系的作用,是经济、社会、文化的原则在法律领域的表现,每一部立法中法律的原则是不可缺少的。监管的原则则是法律原则在监管领域的体现,属于专门的法律原则。监管原则既要体现一般的法律原则,又要符合监管的客观要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监管原则是提高监管水平,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需要。
监管原则是对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总体规范,必须在实施具体监管过程中遵守和体现。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时如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制定行政法规时都必须予以考虑的。银监会及其监管人员在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时,处于强势,维护作为被监管对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是一个重大问题。为此,本条规定银监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另外,根据银行监管的特点,特别增加了“效率”原则。
二、具体原则的解释
经过比较国际监管原则,结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监管实践,确定监管原则为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四项原则。
(一)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是指监管职权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监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依法原则的内容包括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任何监管职权的行使都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任何监管职权的授予及其运用都必须依据法律。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因为法律、行政法规是银行业规章的上位法,下位法必须遵守上位法的规定。二是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市场退出等过程中,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
(二)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监管行为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政策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管立法和政策公开;二是监管执法行为公开,包括监管的标准、条件、程序,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为如重大行政处罚应该采取公开的形式;三是行政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应予以公开;四是行政信息应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