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全文)

第一条本存款业务由中国银行国内分支行、处办理。
第二条凡中国境内居民,包括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可以本人名义或与境外亲属联名开立本外币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存款分外汇账户与外钞账户,下列外币可以分别存入:
(一)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和国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可存入外汇账户。如属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二)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携入和国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存入外钞账户。
第四条存款期限与货币种类:
(一)本存款为定期存款,存期分半年、一年、二年。
(二)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英镑、**马克、日元、港币五种。以其他外币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账。
(三)存款开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的等值外币。
第五条本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也可不留印鉴),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存款人居住地区未设中国银行的,可函向附近中国银行申请开户,银行按存款人约定的方式办理存款手续。
第六条存款计息
(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个人定期外币存款利率计付。
(二)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按存入时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三)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仅限一次),对提前支取的存款按实际存期的利率档次计息;存期不足六个月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仍按原利率计息。
第七条存款到期可以续存。到期未来银行支取,存款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
第八条存款支取
(一)存款到期,本息凭存单和印鉴或其他约定方式向银行支取人民币,享受优待侨汇的待遇。
(二)存款人若在国内友谊商店购买东西,银行可开给记名式即期外汇人民币本票。
(三)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获准出境定居或探亲、治病等时,凭出境证件可以汇出部分或全部存款本息;如出境人需要外钞,银行可酌情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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